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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731603号“RBSK”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09 20:37 阅读(

    异议人:蒂则诺纺织工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狮市标极品牌策划工作室
  异议人蒂则诺纺织工业公司对被异议人石狮市标极品牌策划工作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4期《商标公告》第43731603号“RBS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BSK”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游泳衣;鞋”等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116867号“BSK”商标、第760246号“BSK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并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注册和使用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731603号“RBSK”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