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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585392号“DENSOCOR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09 20:27 阅读(

  异议人:株式会社电装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龙利合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电装对被异议人河北龙利合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4期《商标公告》第43585392号“DENSOCOR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ENSOCORE”指定使用在第7类“空气冷凝器;压缩机(机器);涡轮压缩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541453号“DENSO”商标、第3278072号“DENSO及图”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空气压缩机;马达和发动机用散热装置;排气装置(内燃机配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DENSO”,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在相同的消费市场共存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DENSO”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585392号“DENSOCOR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