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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439795号“HUALANCIAG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09 20:17 阅读()
异议人:巴黎世家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宏璟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巴黎世家对被异议人宏璟国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4期《商标公告》第43439795号“HUALANCIAG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UALANCIAGA”指定使用在第18类“钱包;旅行箱;书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9455号、第12694163号“BALENCIAGA”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8类“背包;运动包;旅行箱”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439795号“HUALANCIAG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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