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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512638号“绿爪”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09 15:51 阅读(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昌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邦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昌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4期《商标公告》第43512638号“绿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绿爪”指定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数据流传输;通过互联网播放节目”等服务项目上,与异议人引证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注册的第21391940号“图形”商标等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并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在其指定服务上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512638号“绿爪”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