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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30064号“南美NAM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09 15:44 阅读(

       异议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厦门银旭工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银旭工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4期《商标公告》第41230064号“南美NAM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南美NAMI”指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海藻提取物”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634788号“NOMI”商标、第19908980号“NIO”商标、第20167506A号“蔚来NIO”商标等核定使用在第12类“运载工具用轮胎;汽车;陆地车辆引擎”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067444号、第28158430号“NOMI”商标等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食用海藻提取物;贝壳类动物(非活)”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知名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230064号“南美NAM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