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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32531号“威固星”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09 11:06 阅读()
异议人: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布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顺德区威固星硅胶有限公司
异议人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顺德区威固星硅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2期《商标公告》第42332531号“威固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威固星”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木材;建筑石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862023号“威固WEIGU”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油漆;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文字部分“威固”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它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如予核准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在先注册并使用于“防水粉(涂料)”商品上的第13862023号“威固WEIGU”商标,但异议人本案中提交的证据资料不足以充分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上述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和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332531号“威固星”商标在“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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