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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56902号“HOT MAKEUP”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09 10:54 阅读()
异议人:热妆专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千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前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热妆专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前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2期《商标公告》第42156902号“HOT MAKEUP”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OT MAKEUP”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洁精;抛光蜡”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本案中提交的授权书以及翻译件、美国注册证以及翻译件、小红书截图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我国领域内用于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但异议人本案中提交的证据资料亦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的代理代表、合同业务往来等关系,因此对于异议人的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156902号“HOT MAKEUP”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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