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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60404号“西式欧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09 11:13 阅读()
异议人: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裕兴
异议人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裕兴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9期《商标公告》第41160404号“西式欧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西式欧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带式铰链”。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34909号“欧派及图”、第4411926号“欧派OUPAI”、第10865295号“欧派爱家”、第11629097号“欧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6类“金属门;金属门框”、第19类“栏杆;非金属折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但是,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非金属门”等商品上的“欧派OUPAI”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文字“欧派”,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160404号“西式欧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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