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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826042A号“火炬TORCH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09 10:35 阅读(

  异议人一:株洲湘火炬火花塞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利辛县动之源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洲湘火炬火花塞有限责任公司、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利辛县动之源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2期《商标公告》第38826042A号“火炬TORCH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火炬TORCH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蒸馏水;工业用亮色化学品”等。   异议人一株洲湘火炬火花塞有限责任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872号、第1454522号“火炬TORCH及图”、第32510867号“TORCH”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火花塞(内外销);活塞销”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关的行业内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但是,异议人一株洲湘火炬火花塞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国作登字-2018-F-00534118作品登记证书、异议人系列商标使用权的资料、异议人简介、各级领导及社会各界人士视察湘火炬、百度及搜狗推广火炬的资料、媒体对湘火炬的报道、湘火炬获得的荣誉及表彰等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株洲湘火炬火花塞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火炬”美术作品著作权,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该美术作品进行了大量公开宣传使用,被异议人有可能知晓该美术作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在构图手法、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上区别细微,构成实质性近似。被异议人亦未对被异议商标的独立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因此,被异议人未经异议人许可,擅自将与异议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相近的图形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异议人二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872号、第1454522号“火炬TORCH及图”、第32510867号“TORCH”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火花塞(内外销);活塞销”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826042A号“火炬TORCH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