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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850952号“普林克优林”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09 10:27 阅读(

  异议人:重庆普林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中润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普林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异议人重庆普林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普林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郑州修成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4期《商标公告》第41850952号“普林克优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普林克优林”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治疣药笔;医药制剂;医用敷料;外科敷料;灭幼虫剂;医用营养食物;人用药;兽医用药;牙齿修复材料”,申请注册日期为2019年10月24日。至本案审查时,被异议商标已核准转让至异议人重庆普林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已不存在障碍,被异议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850952号“普林克优林”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