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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特VS松下电器专利侵权案

发布于 2021-10-09 10:08 阅读(

 
案情简介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特”)是国内真空绝热板产品的主要供应商,与原先主要供货商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松下电器”)产生竞争。2014年,赛特已向福建省证监局进行公司辅导备案申请,并于2015年5月披露招股书申报稿,准备启动IPO上市计划。松下电器在2014年1月以侵犯其第ZL00819446.7号发明专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赛特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的专利无效理由获得了支持,使得松下电器涉案的相关专利权利要求无效,迫使松下撤回了对赛特的起诉。
 
 
 
在撤回起诉后不久,2015年4月,松下电器以ZL201210227893.4号发明专利发起了针对赛特的第二次专利侵权之诉。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以下简称“协力团队”)全程参与了赛特与松下的本次专利纠纷事宜,并在代理中采取了多维度的抗辩思路。由于该案中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认定将对侵权和无效程序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协力团队积极准备证据材料,从多角度向法官和审查员展示和陈述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情况,协助赛特进行专利无效抗辩。在司法和行政两个体系下协助赛特清楚陈述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及涉案产品的不同点。在司法鉴定程序中,详尽细化鉴定方案,使得抗辩意见获得司法鉴定报告的支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2018年5月31日作出了赛特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松下电器ZL201210227893.4号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一审判决书。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一)针对本领域无公知含义的技术特征,应通过说明书及附图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理解来解释其具体结构
 
 
 
原告提出的被控侵权产品具有与上述具体结构不同的结构是实际工业生产中不可避免的现象,应至少认定具有等同特征的意见。我方依据补充鉴定意见书中的截面照片和结论论证被控侵权产品中的不同结构并非原告所称的偶发现象,且依据说明书及附图对现有技术的记载可知,被控侵权产品中的不同结构正是专利说明书中明确记载的为实现发明目的而在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刻意避免使用的结构。由此,原告的意见未被法院采纳。
 
 
 
(二)针对涉及产品权利要求的方法/参数特征,对其限定作用、限定条件、限定范围的判定是本案的亮点
 
 
 
原告认为该方法/参数特征是物理参数,并非产品制备过程中必须使用的检测方法,只要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参数范围,即可认定其使用的技术方案包含该技术特征。
 
 
 
我方认为该方法/参数特征包含的方法步骤应当在生产产品制备过程中完成,对于权利要求具有限定作用。我方整理举证了该专利、其母案、同族专利的申请文本、授权文本及审查内档文件作为证据和参考文件,充分说明原告对于该方法/参数特征作出过是制备方法特征的解释。因此在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采用了该方法/参数特征包含的方法步骤时,被控侵权产品不落入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法院最终认定权利要求中包含了在指定条件下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且未有证据证明存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熟知的使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结构就可实现指定条件下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故在上述技术特征是以效果进行限定的情况下,应当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由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知,检测方法步骤的目的是筛选符合特定要求的纤维以用于制作实现专利发明目的的产品,该检测步骤应当在产品制备过程中完成。现未有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制造过程中经历了该检测步骤,故无法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该技术特征。
 
 
 
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