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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87935号“SIMMON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08 14:49 阅读(

  异议人:美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惠州市孔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惠州市孔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5期《商标公告》第41987935号“SIMMON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IMMON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7类“地板覆盖物;垫席;墙纸;防滑垫;瑜伽垫;纺织品制墙壁遮盖物;健身用垫;席;地垫”。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057692号、第585088号、第13451653号“SIMMONS”商标,第12700791号“席梦思”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长沙发;床垫”、第24类“布;热敷胶粘纤维布”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抢注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987935号“SIMMON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