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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978971号“馨芭比莉 XINBABIL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08 14:36 阅读()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杨梦林
委托代理人:苏州创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梦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2期《商标公告》第43978971号“馨芭比莉 XINBABIL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馨芭比莉 XINBABIL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风筝;玩具娃娃;玩具;玩具气球;运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轮滑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86140号、第17855407号“芭比”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纸牌;体育活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的汉字部分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主张对其使用在“玩具”等商品上的“BARBIE”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故对该主张不再评述。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978971号“馨芭比莉 XINBABIL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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