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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320258号“斯普纳特SUPERYOURNUT”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08 10:17 阅读(

  异议人:珠海良仆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华之星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珠海良仆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华之星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9期《商标公告》第43320258号“斯普纳特SUPERYOURNU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斯普纳特SUPERYOURNUT”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加工过的坚果;坚果油;膨化猪皮;干鱼片;水产罐头;加工过的甜玉米粒;干食用菌;豆腐制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882410号、第10429294号、第18887799号“佰斯纳特BESTNUT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酱菜;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蛋”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和字母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知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320258号“斯普纳特SUPERYOURNU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