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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704661号“曼泰普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08 09:52 阅读(

  异议人:华润五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深圳市名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五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名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1期《商标公告》第43704661号“曼泰普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曼泰普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咖啡;面条;米;食用淀粉;糖果;蜂蜜;醪糟;调味品;糕点”。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766356号、第29470408号“曼泰吉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挂面”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细微,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知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704661号“曼泰普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