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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080252号“鑫天溪”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06 17:26 阅读()
异议人:范玉收
被异议人:夏津汝家洗化有限公司
异议人范玉收对被异议人夏津汝家洗化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1期《商标公告》第43080252号“鑫天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鑫天溪”,指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洗衣剂;干洗剂;洗衣粉”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976250号“天溪TIANX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洗衣粉;洗发液;洗手膏;洗涤剂”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天溪”,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080252号“鑫天溪”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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