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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385128号“茶多乐”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06 15:37 阅读(

  异议人:邓斌南
  委托代理人:成都亿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肖培炎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国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邓斌南对被异议人肖培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43385128号“茶多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茶多乐”指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冰箱;风扇(空气调节);消毒碗柜;灯;电暖器;烹饪用电高压锅;电热水壶;电热制酸奶器;厨房用抽油烟机”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448130号、第31451250号“茶多乐CHADUOLE及图”,第18707947号“茶多乐”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16类“纸;印刷品;卫生纸”等、第21类“纸或塑料杯;杯;瓶”等、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备办宴席”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抄袭、抢注其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385128号“茶多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