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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793787号“磨谷磨谷MOGU MOGU”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06 15:26 阅读()
异议人:恩乐(福建)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平湖佳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萨普公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精诚瑞思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异议人恩乐(福建)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萨普公共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7期《商标公告》第17793787号“磨谷磨谷MOGU MOG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磨谷磨谷MOGU MOG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饮料制作配料”等。异议人引证的第19286431号“磨谷磨谷”商标申请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因此不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的第13058346号“恩乐磨谷磨谷”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故亦不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756338号、第14756389号“磨谷磨谷”、第16521917号“恩乐磨谷磨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用燕窝”、第30类“可可饮料;咖啡”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加工工艺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17793787号“磨谷磨谷MOGU MOG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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