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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72335号“CITYBULL”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06 15:22 阅读(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钱文玲
  委托代理人:天津猎标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钱文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7期《商标公告》第42272335号“CITYBUL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ITYBULL”指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商品展示柜;商品陈列用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508608号“公牛”商标、第6554726号、第19798641号“BULL”商标、第34495864号“公牛BULL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文件柜;塑料包装容器;电缆电线塑料槽”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商品上的“公牛 GONGNIU及图”商标、“公牛 BULL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分属不同行业,不存在密切关联,且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272335号“CITYBULL”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