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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040836号“JWANDERSO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06 15:15 阅读()
异议人:杰威安德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英国PB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阿里巴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杰威安德森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英国PB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7期《商标公告》第41040836号“JWANDERS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WANDERSON”指定使用于第27类“浴室防滑垫;墙纸;汽车用脚垫”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8159433号“J.W. ANDERSO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纺织织物;布制标签;纺织品制墙上挂毯”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一百八十余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均与异议人及其他企业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近似,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或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的创意来源和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未作出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040836号“JWANDERSO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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