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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44034号“吉鑫旺旺”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06 10:55 阅读()
异议人:蔡合旺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吉鑫纺织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蔡合旺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吉鑫纺织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7期《商标公告》第43244034号“吉鑫旺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吉鑫旺旺”,指定使用于第18类“行李箱;包;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背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7430号、第3528838号、第8142347号“旺旺”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的“(动物)皮;书包;旅行包;皮制家具套;士兵装备用系带”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旺旺”,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244034号“吉鑫旺旺”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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