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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49126号“DOLOVEMK”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06 10:45 阅读(

  异议人:深圳市紫禁之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盛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镜湖区万惠达日用百货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苏州卫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紫禁之巅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镜湖区万惠达日用百货经营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6期《商标公告》第42149126号“DOLOVEM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OLOVEMK”指定使用在第21类“刷子;肥皂盒;梳;拖把;杯;牙刷;保温瓶;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027095号“DOLOVEMK”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化妆用具;专用化妆包;粉扑”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和我局查明的事实,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多件与异议人或他人在先注册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此种一致程度,难谓巧合,被异议人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149126号“DOLOVEMK”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