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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55735号“AXX”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06 10:38 阅读(

    异议人一:上海型度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梅金
  异议人上海型度服饰有限公司、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梅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43255735号“AX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XX”指定使用在第14类“铂;首饰盒;链(首饰);金刚石;珠宝首饰;珍珠(珠宝);宝石;戒指(首饰);银制工艺品;手表”商品上。   异议人上海型度服饰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889690号、第33150086号“AEX ACHIEVE EXCELLENCE”,第26907254号“AEX”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贵重金属盒;手镯(首饰);项链(首饰)”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虽然类似,但是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都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抄袭、抢注其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092541号“AX”,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018558号“AX”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盒;耳环;戒指(首饰)”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具有相近的功能用途,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字母构成及整体外观都很接近,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二者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抄袭、抢注其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255735号“AXX”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