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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101359号“HUGGL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06 10:34 阅读(

  异议人:美国欧特尔产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胡海辉
  异议人美国欧特尔产品公司对被异议人胡海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4期《商标公告》第40101359号“HUGGL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UGGL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长袜;吸汗长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617176号“HUGGLE PETS HOODLE及图”商标、第G1411615号“HUGGLE”国际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101359号“HUGGL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