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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178087号“R:LOL”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05 10:43 阅读(

异议人:新世界百货投资(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企(北京)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株式会社BYYJ
  委托代理人:上海鼎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新世界百货投资(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株式会社BYYJ(原名称:株式会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43178087号“R:LO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LOL”指定用于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寻找赞助”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348359号“LOL”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寻找赞助”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LOL”,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若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178087号“R:LOL”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