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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720510号“小桔佳素”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05 10:30 阅读(

异议人一: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三环优品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三环优品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42720510号“小桔佳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桔佳素”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   异议人一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百度百科关于异议人的介绍打印页、中国IT 研究中心出具的2016年中国专车市场研究报告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关的行业内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二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479427号“小桔”、第32143974号“小桔保”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文字部分“小桔”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在先注册并使用于“运输经纪;运送乘客”服务上的第14229622号“滴滴”商标,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就是否给予异议人《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作出评述。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720510号“小桔佳素”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