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经典案例 >

第43478337号“沃易付”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05 10:16 阅读(

异议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梦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梦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43478337号“沃易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沃易付”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609235号“沃+”、第21255615号“沃快付”、第32325457号“沃易通”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计算机软件维护;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在先注册并使用的第7175429号“沃▪▪▪”商标,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就是否给予异议人《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作出评述。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恶意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478337号“沃易付”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