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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93705号“故宫十二花神”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02 10:08 阅读(

       异议人:故宫博物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娟
  异议人故宫博物院对被异议人周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3期《商标公告》第42193705号“故宫十二花神”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故宫十二花神”指定使用于第3类“牙膏;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257204号“故宫书店 书 THE FORBIDDEN CITY BOOKSTORE及图”、第32452247号“故宫博物院 THE PALACE MUSEUM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牙膏;空气芳香剂”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故宫”,其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分,若共同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认为二者间存在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复制、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193705号“故宫十二花神”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