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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085142号“丰收乐谷稗芦净”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30 10:45 阅读(

  异议人:山东皇农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临沂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丰收乐化学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东皇农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丰收乐化学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43085142号“丰收乐谷稗芦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丰收乐谷稗芦净”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杀虫剂;除草剂;农业用杀菌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731835号“谷稗芦净”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除草剂;杀虫剂;农业用杀菌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谷稗芦净”,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085142号“丰收乐谷稗芦净”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