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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016695号“宝为康”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30 10:54 阅读(

  异议人:广州市保为康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晓华
  异议人广州市保为康劳保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晓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2期《商标公告》第44016695号“宝为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宝为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个人用防事故装置;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服装;防护面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21725号“保为康”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非人工呼吸用防毒面具;呼吸面具过滤器;防事故用手套”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016695号“宝为康”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