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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960562号“头聊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30 10:28 阅读()
异议人:姜萍
委托代理人:临沂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小平
异议人姜萍对被异议人李小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6期《商标公告》第42960562号“头聊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头聊阁”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治疗服务;动物清洁;园林景观设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183065号“头聊君”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4类“治疗服务;动物清洁;园林景观设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示的服务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960562号“头聊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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