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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693402号“善芙SHANFU”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30 10:27 阅读()
异议人:三福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中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蓝车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三福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蓝车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0期《商标公告》第43693402号“善芙SHANF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善芙SHANF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宠物服装;钱包(钱夹);伞”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435257号“三福时尚 SANFU EASY FASHION EASY LIFE及图”、第36591743号“SANFU”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通过邮购定单进行的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不类似,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888284号“三福SANFU”、第36838604号“SANFU”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女式)钱包;钥匙包”等,虽然双方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为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区别明显,因此异议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693402号“善芙SHANF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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