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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733155号“兰贵园LANGUIYUA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30 10:22 阅读(

  异议人:兰芳园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恒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无锡市佳宝利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兰芳园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无锡市佳宝利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42733155号“兰贵园LANGUIYU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兰贵园LANGUIYUAN”指定使用在第29类和第30类商品上,异议人对该商标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饮料;糖”等商品上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939019号、第32099071号“兰芳园”等系列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蜂蜜;可可饮料;茶饮料”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兰芳园 LAN FONG YUEN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733155号“兰贵园LANGUIYUA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