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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759013号“TRUTHINK”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7 15:18 阅读()
异议人:联想(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津(滨海)人工智能军民融合创新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联想(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天津(滨海)人工智能军民融合创新中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8期《商标公告》第41759013号“TRUTHIN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RUTHINK”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时间记录装置”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6464号、第11536332号“THINK PAD”商标,第9933122号“新派笔记本电脑 THINKPAD”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鼠标(数据处理设备);笔记本电脑”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笔记本电脑”商品上的“THINKPAD”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759013号“TRUTHINK”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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