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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065244号“播旺旺”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6 16:51 阅读(

  异议人:蔡合旺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鸿德赛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蔡合旺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鸿德赛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0期《商标公告》第43065244号“播旺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播旺旺”指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信息服务;与商业组织有关的辅助、咨询和顾问”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3085号、第5184821号“旺旺”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询价;广告代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于类似服务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糖果;糕点”等商品上的“旺旺”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服务缺乏关联性,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065244号“播旺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