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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869256号“菇小小”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6 17:03 阅读(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范海燕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范海燕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1期《商标公告》第43869256号“菇小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菇小小”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红糖;糖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21905号、第14192868号、第1607001号“小小”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饮料;茶;酵母”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异议人提供的荣誉证书、联合使用商标声明、产品图片、销售发票等证据显示,“小小”一般与“旺旺““酥”结合使用,不能证明“小小”商标独立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结合考虑双方商标读音、含义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我局认为,双方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欺骗性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869256号“菇小小”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