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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848957号“融创企服”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6 16:46 阅读(

  异议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融创通达(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融创通达(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0期《商标公告》第39848957号“融创企服”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融创企服”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互联网域名租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17437号、第4654584号“融创”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安全咨询;夜间护卫;护卫队”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特点、方式、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使用在“不动产代理”等服务上的“融创”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商标已达到驰名状态,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关联性不强,因此对于异议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所属行业差异较大,因此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对异议人现有的在先商号权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848957号“融创企服”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