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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69381号“AU GOOS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6 10:32 阅读()
异议人:巴卡迪及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漳州市三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权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巴卡迪及其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漳州市三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2期《商标公告》第41469381号“AU GOOS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U GOOSE”指定用于第33类“葡萄酒;威士忌”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755054号“GREY GOOSE”商标指定用于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含有显著部分文字“GOOSE”,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双方商标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469381号“AU GOOS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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