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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83280号“MEHL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6 10:22 阅读(

     异议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市艾普达空压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市艾普达空压机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4期《商标公告》第42383280号“MEHL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EHLA”指定用于第7类“空气压缩机;液压引擎和马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911643号、第13984749号“HLA”、第19766987号“HLAN”商标指定用于第7类“农业机械;压缩机(机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383280号“MEHL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