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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50487号“孟河小漆”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6 10:16 阅读()
异议人:漆文兵
委托代理人:北京妙点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漆文忠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达德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漆文兵对被异议人漆文忠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2期《商标公告》第42250487号“孟河小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孟河小漆”指定使用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户外广告;无线电广告”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第32991143号“小漆”商标已被我局依法驳回,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与该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其商标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250487号“孟河小漆”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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