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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864541号“皆美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4 16:57 阅读(

    异议人:厦门美图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皆美摄影器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高企服务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厦门美图网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皆美摄影器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9期《商标公告》第41864541号“皆美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皆美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视听教学仪器;摄像机;暗室(摄影)”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457582号“美图PHON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便携式计算机;电池;耳塞机”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469764号“美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183555号“美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邮戳检查装置;头戴式耳机;电子图书阅读器”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536140A号“美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相近,因而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上的“美图秀秀”商标经其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美图秀秀”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含义和整体外观上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美图秀秀”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商号权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864541号“皆美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