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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39566号“管钉 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6 10:43 阅读()
异议人:乐途运动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满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品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乐途运动香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满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2期《商标公告》第42339566号“管钉 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管钉及图”指定用于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6982号“图形”、第7329524号“LOTTO及图”商标指定用于第25类“衣服;足球鞋”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主要认读部分为文字“管钉”,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且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其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达到驰名程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图形部分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图形在细节设计上存在一定差异,二者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侵犯异议人母公司的著作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339566号“管钉 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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