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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029271号“真爱一点点”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4 16:31 阅读(

  异议人: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叁壹叁酒店管理(潍坊)有限公司
  异议人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叁壹叁酒店管理(潍坊)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9期《商标公告》第43029271号“真爱一点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真爱一点点”指定使用于第30类“冰淇淋、人食用的去壳谷物、调味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573785A号、第14039884号、第7862033号、第7862330号“1点点”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29类“牛奶、酸奶”、第32类“无酒精饮料、汽水”、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商业询价”、第43号“备办宴席、咖啡馆”等商品或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111846号、第14573785号“1点点”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茶、茶饮料”、“谷粉制食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甜食、蛋糕、饼干、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冰淇淋”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基本相同,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029271号“真爱一点点”商标在“茶;甜食;蛋糕;饼干;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冰淇淋”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