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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742842号“YEARS MAJ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4 16:34 阅读()
异议人:美织
委托代理人:健伦(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赫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织对被异议人杭州赫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39742842号“YEARS MAJ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YEARS MAJE”指定使用在第25类“手套(服装)”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662183号“美织”商标、第15781081号“曼芝”商标、第15781076号“曼枝”商标、第13049748号“曼之”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雨衣、服装带(衣服)、短袜、皮革和人造皮革服装”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经马德里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370546号、第801247号“MAJE”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长裤”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MAJE”,整体含义区别不明显,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为异议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以及损害其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742842号“YEARS MAJ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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