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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567835号“斯莱德”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4 16:27 阅读(

  异议人:2001年11月21日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汇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州旺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2001年11月21日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州旺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9期《商标公告》第42567835号“斯莱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斯莱德”指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眼镜框”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32844号“思来得”商标、第11063303号“SELECTED”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眼镜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英文引证商标“SELECTED”读音相近,与异议人中文引证商标“思来得”读音相同,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异议人存在某种关联,故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567835号“斯莱德”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