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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78324号“祢豆子”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4 14:42 阅读(

    异议人:株式会社集英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茹添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集英社对被异议人杭州茹添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43278324号“祢豆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祢豆子”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内衣;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异议人的虚拟名称商品化权。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祢豆子”是日本现今最受欢迎的动漫作品《鬼灭之刃》中的主要角色名称,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该漫画及其中的角色名称已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享有一定知名度。作者授权异议人对该漫画作品在全球范围内出版、销售、视频化开发等,享有相关商品化权利。“祢豆子”非固有词汇,具有较强独创性,并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作为该知名漫画作品中的主要角色名称,其承载的权益应当作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在先权益”得到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角色名称完全相同,其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为市场主体开拓商品化权益的通常选择之一,故被异议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有密切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不正当利用了异议人知名漫画、动漫中重要角色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挤占了异议人基于该名称而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可能损害异议人和相关公众的合法权益。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异议人对“祢豆子”享有的在先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278324号“祢豆子”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