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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184872号“PULI HOM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0 15:47 阅读()
异议人:鑫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翔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全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鑫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翔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2期《商标公告》第40184872号“PULI HOM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ULI HOM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卸妆用布;被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369829号、第22800524号、第22800524A号“THE PULI及图”、第16369828号、第33206991号“THE PULI”、第28166589号“璞丽THE PULI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被子;床单和枕套”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近似,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是具有某种关联的系列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184872号“PULI HOM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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