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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57976号“CIOSH”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0 15:46 阅读(

  异议人:纺联(北京)会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杨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纺联(北京)会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杨(原被异议人:浙江安康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4期《商标公告》第42357976号“CIOS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IOSH”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话线;耐酸胶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06487号“CIOSH”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会议”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其已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将被异议商标或与之近似的标识作为商标广泛宣传、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对于异议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357976号“CIOSH”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