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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798312号“亚博莱YABOLA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17 10:29 阅读(

    异议人:北京亚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芜湖老伙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亚博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芜湖老伙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1期《商标公告》第42798312号“亚博莱YABOLA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亚博莱YABOLA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文具;书写工具”等。异议人引证在注册第26969217号、第26963752号、第26978001号、第26969218号、第33965295号“亚博”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分别为第9类“摇奖机”、第35类“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第36类“保险咨询;保险信息”、第38类“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技术研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798312号“亚博莱YABOLA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