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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958500号“滴滴摸摸”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17 10:23 阅读(

    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何小林
  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何小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2期《商标公告》第43958500号“滴滴摸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滴滴摸摸”指定使用于第14类“珍珠(珠宝);贵金属合金”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833685号“嘀嘀”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4类“首饰盒;首饰配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注册第12236522号“滴滴打车TAXI及图”、第14229622号“滴滴”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分别为第9类“电脑软件(录制好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以及第39类“运送乘客;运送旅客”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要求认定其第14229622号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依《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以及侵犯其企业商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958500号“滴滴摸摸”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